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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1- 11 13: 20浏览次数:

各工委、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批复意见以及《甘孜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相关要求,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耕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倍执行,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认识,充分认识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
三、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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