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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场)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30 18: 41浏览次数:

石府发〔2023〕52号

 

石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乡(镇、场)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赋予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请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石渠县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要求,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野外用火作业的时机是否合适、上岗是否持证、风险是否评估、现场是否规范、器具本体是否安全等进行检查;已批准的用火审批事项,要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安排安全监管员监督检查用火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严防因野外用火不慎导致森林草原火灾。

 

一、企业(单位)野外用火作业审批管理 

  企业(单位)野外用火作业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内、林缘、草原等野外用火的活动。

  (一)申请。用火企业(单位)需向用火地点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即:填写《防火期企业野外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

  (二)审批。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用火企业(单位)野外用火申请情况,派出工作小组和村(社区)干部现场查看用火地点,符合用火条件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审批同意的,向申请者颁发《防火期企业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作业。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野外用火作业之前,用火企业(单位)负责准确收集气象信息,并充分评估,视情况在用火地点周边科学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同时做好充分的失火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做到火灭人离。

  (四)其它。有害生物防治、火灾应急演练等其他相关用火参照企业(单位)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执行。

二、农事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农事野外用火是指农牧民因生产生活等情况,确需在林内、林缘、草原等野外用火的活动。

  (一)申请。农牧民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到用火地点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领取《防火期农事野外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

  (二)审批。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农牧民农事野外用火申请情况,委托村(社区)干部实地查看用火地点,符合用火条件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的,向申请者颁发《防火期农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作业。农牧民实施用火作业时,村(社区)要派员现场指导监督。根据气象等条件充分评估,视情况在用火地点周边科学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同时做好充分的失火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火灭人离。

  (四)其它。煨桑、祭祀等其他农牧民用火参照农事野外用火审批管理执行。

三、相关事项

  (一)审批时段。森林草原防火期内(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单位)野外生产性、农事等野外用火均需用火审批。其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不得审批。

  (二)时限要求。审批单位受理24小时内完成审批,企业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日期至用火日期不得超过5天,农事野外用火审批日期至用火日期不得超过3天。

  (三)审批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四)审批要件。《企业野外用火申请表》或《农事野外用火申请表》《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用火企业 (单位)施工许可证,用火企业(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农事用火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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